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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7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05〕7号)要求,决定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审批的各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进行报备和加盖2015年度复验合格印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信息化和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要求,2015年度各代理记账机构报备工作请按审批隶属关系,务必于2015年4月1日至
(一)《2015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盖章,含电子表格);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兼)职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职会计人员需要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财政部门批复代理记账机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市、县(区)财政部门将对各代理记账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按一定的比例抽取部分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实地复验。对符合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在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上加盖2015年度复验合格印章,并由市财政局统一予以公告。对不再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或报备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收缴、撤销或注销《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取消其代理记账资格。
三、各县(区)财政部门审批的代理记账机构,由县(区)财政部门组织报备。各县(区)财政局要认真组织,严格审核,并将相关资料(批复文件、电子档)于报备时间次月内统一报我局会计处备案。
附件:2015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15年3月25日